公司是做平台的,在两年前就做了研发立项,现在中标了一个标,合同内容包括软件开发,网络环境建设和机房建设。现在是否需要再按合同名称做个销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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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3-02 16:48 发布 726次浏览
- 送心意
文老师
职称: 中级职称
2019-03-02 16:49
您好,和您原来研发的是配套的吗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你们想研发加计扣除吗?这个各地税务局判断的条件不一样,个人建议取得软著的话可以按这个执行
2022-06-01 15:03:04
同学你好
就是带上组装
你们购进设备安装好软件
2022-01-17 13:10:06
同学你好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2022-05-26 13:49:02
你好,学员。计入库存商品的
2022-03-24 13:37:21
你好,软件即征即退,也是要符合条件,也要备案。
2023-05-11 17: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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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17:05
文老师 解答
2019-03-02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