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开发票的电费名头:是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九台分公司 但实际电业局要我公司给汇款的名头是: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并且账户也和开票上的账户不一样,电局给我们一张吉林省律师函是关于电费缴费模式变更涉及,相当于第三方协议,要求我们往第三方汇款,这样符合要求吗?如果符合要求分录怎么做呢

悠然
于2019-02-25 13:20 发布 966次浏览
-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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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实际 就是代收业务 你做账时写实际 应付的单位名 附上代收的证明这样是可以的,税局问起你也有证明材料 , 不影响 开票 证明支付的钱实际 是 九台电业局的
2019-02-25 13:43:42
同学你好
这个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2022-03-24 17:14:58
总公司再给分公司打款,分公司要开发票给总公司
2019-06-24 11:52:46
(一)总公司账务处理
垫付费用时(支付给第三方,收到第三方发票)借:其他应收款 — 分公司(垫付 XX 费用)贷:银行存款(备注:附第三方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发票原件由总公司留存归档)
收到分公司归还的垫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 — 分公司(垫付 XX 费用)
(二)分公司账务处理
确认费用及负债时(虽未直接付款,但费用归属分公司)借:管理费用 / 销售费用等(按费用性质归集,如 “办公费”“差旅费”)贷:其他应付款 — 总公司(应付垫付款)(备注:附总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发票复印件、费用确认单,作为入账依据)
向总公司支付垫付款时借:其他应付款 — 总公司(应付垫付款)贷:银行存款
2025-09-27 03:08:25
你好,同学。
不愿意承担税费?那税由认证承担呢
2020-04-19 18: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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