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1-21 12:30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上。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yy许愿 追问

2019-01-21 12:32

那准则是用哪一个?

玲老师 解答

2019-01-21 12:35

你具体想问什么问题

玲老师 解答

2019-01-21 12:36

是想问适用哪个准则 吗 还是/

/yy许愿 追问

2019-01-21 12:37

是的,就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这个怎么分呢

玲老师 解答

2019-01-21 12:40

这个大小不用太叫真的  你企业相对规模大的就用企业准则 小不点的就用小企业准则  主要是你选择哪个准则就用哪个准则 做账这 是重点。

/yy许愿 追问

2019-01-21 12:42

这两个有区别吗?我都不知道我用的哪个

玲老师 解答

2019-01-21 12:43

就是你用哪个准则 就按哪个准则 做账 实际 账务处理不同

/yy许愿 追问

2019-01-21 12:45

我不知道我之前都是用的哪一个,这个能分出来吗?主要是经济普查有个表,要选这个准则

玲老师 解答

2019-01-21 12:47

你看你企业在税局的备案就清楚了

/yy许愿 追问

2019-01-21 12:51

在电子税务局上面看得到不

玲老师 解答

2019-01-21 12:56

可以看到的 各地界面有差异你找一下

/yy许愿 追问

2019-01-21 12:57

是我自己选的,还是税务局给我定的

玲老师 解答

2019-01-21 13:04

是你在填写务局备案书时企业自己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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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区别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税务局管理的分类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主要特点是只能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按3%简易征收。 这二种也有重合情况,小微企业通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小微企业。 这些“小”企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小型微利”与“小微”,虽然只有2字之差,但是,大家一定不要把“小微”当成“小型微利”的简称。上面介绍过概念,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规模小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完全是2类增值税纳税主体,同样不能混淆概念。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的,哪怕你是规模小的“一般纳税人”也不能享受。
2020-02-15 21:38:38
你好,小微企业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2019-05-24 09:52:57
你好,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其中,微型企业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9-09-21 11:11:49
小型、微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上述划分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2019-07-05 14:11:33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2021-04-30 10: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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