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二手车咨询服务的,只收取咨询服务费。跟车行、客户和个人甲签订了4方协议,协议约定车行收取车款18万元,个人甲收取咨询费1万元,我公司收取1万元。协议约定客户统一将20万元款项打入我公司,然后由我公司代付给车行和个人甲。请问我可以直接做成以下分录不?借:银行存款20贷:其他应付款-车行18 其他应付款-个人甲1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付款给车行和个人甲时做:借:其他应付款-车行18 其他应付款-个人甲1贷:银行存款19如果可以这样做,代收代付给个人的钱我这边需要申报个税不?

浅唱兮语
于2019-01-18 15:34 发布 9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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