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公司与乙市公司签订建筑服务合同,施工地点在丙市,预缴税款在丙市,发票开给乙市公司,这样可以吗?

深情的绿茶
于2019-01-08 21:38 发布 952次浏览
- 送心意
阿水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1-08 21:42
学员你好,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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