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反三】某公司2017年10月份接受捐赠的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该设备价值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做账务处理。(假设:直线法,预计年限10年) 调增会计利润=(10+1.7)-(10+1)÷120×2=11.52 (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上 增值税进项税额=1.7+1×11%=1.81(万元) 请问老师,调增会计利润为什么不是=(10+1.7+1)-(10+1)÷120×2=11.52 (万元) ,为什么不加运费1万元
take thee
于2019-01-05 19:47 发布 6455次浏览
- 送心意
舟舟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19-01-05 19:51
改一下,我觉得应该加上1+1*0.1=1.1而不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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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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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16:06:06

你好,对的,这句话对的
2019-06-26 21:00:15

你好,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2018-05-09 15:32:20

这个是营改增之前的说法
比如用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建造,自产货物本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动产建造是缴纳营业税项目,所以就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营业税)项目
2019-11-03 12:06:49

你好!
我看一下
2019-01-05 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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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