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类发票需要备注维修地点吗?这是从几月份开始的规定?

竹蜻蜓
于2018-12-18 15:54 发布 2171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12-18 15:56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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