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师, 有两家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和B公司,AB两公司的法人为同一人 B公司是17年5月新成立的公司,以下情况如何处理: 1、A公司每月以借款的名义给B公司打款,未签定借款合同。 2、A公司帮B公司代付几笔费用,发票是开给B公司的,A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水中的小鸟
于2018-12-14 13:24 发布 834次浏览
- 送心意
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8-12-14 13:33
A公司借款给B,借:其他应收款—B 贷:银行存款
A垫付费用,借:其他应收款—B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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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盖了公司章和法人章,肯定是有责任的
2022-05-17 08:25:19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航空公司与乙银行、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两份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而丁公司与甲航空公司签订的搜寻救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份搜寻救援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甲航空公司以该架飞机为担保物分别与乙银行、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因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未设立,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而与丙银行的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已设立,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本案中,丁公司有权请求甲航空公司支付搜寻救援费用。因甲航空公司无力支付搜寻救援费用,丁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甲航空公司的该架飞机。因该架飞机的价值为1.5亿元人民币,而甲航空公司欠乙银行、丙银行以及应支付丁公司的款项总计1.52亿元人民币(即14000万元%2B100万元%2B10万元),故拍卖所得价款14000万元人民币应由乙银行、丙银行和丁公司按比例分配。其中,乙银行分得335万元人民币(即10000万元÷(10000万元%2B5000万元%2B100万元%2B10万元)×14000万元);丙银行分得7179.375万元人民币(即5000万元÷(10000万元%2B5000万元%2B100万元%2B10万元)×14000万元);丁公司分得6485.625万元人民币(即11983.375万元÷(10000万元%2B5000万元%2B100万元%2B10万元)×14000万元)。
综上,本案中受偿顺序如下:
(1)丁公司优先受偿6485.625万元人民币;
(2)丙银行优先受偿7179.375万元人民币;
(3)乙银行优先受偿335万元人民币。
2024-01-02 10:49:37
你好,可以的, 没问题 以签订无息借款合同的
2023-03-25 13:51:35
同学您好, 是的没错,这 是要的
2023-03-25 13:32:31
同学,您好,这个是可以的。
2022-02-12 1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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