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公司把一批货外发加工给A公司,加工完成后销售给B公司,B公司要求提供“模具加工”名称的发票。我公司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模具,但我司一直都是以销售为主,按增值税税负率2.4交税。2018年1-11月总收入390万其中销售模具389.93万,模具加工收入0.07万。问题:现在能叫A公司开名称为“模具加工”的发票5万给我司,我司开“模具加工”的发票5万给B公司,税负率按商业增值税税负2.4算不按工业3.6的税负算可以吗?若不可以,建议如何做?

阿敏
于2018-12-04 09:49 发布 1022次浏览
- 送心意
文老师
职称: 中级职称
2018-12-04 15:49
您好,A公司是应该开模具加工的发票给你,你实际也是委托加工的,但是你是销售模具给B,B要求你开模具加工就不合理,应该是开具体你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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