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员工8月份离职,然后离职前将她的8月份工资及年终奖(8/12)一次性发放给该员工,10月初我司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该员工的收入分开了“工资薪金所得”及“全年一次性奖金”两个项目申报。税局反应“全年一次性薪金所得”一年只能申报一次,于是我司更正申报(8月份工资收入正常申报,年终奖的个税就放次年申报),就存在了多缴个税的情况。税局决定就多缴纳的个税准予我司在后续月份中抵扣。更正申报前,分录是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那么11月份我司抵扣了之前多缴纳的个税,分录应该怎么做?
Jarvan-qiu
于2018-11-28 14:53 发布 10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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