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连续亏损,除了开发票有业务收入,增加了收入,还能有其他办法吗
tse
于2018-11-11 20:36 发布 564次浏览
- 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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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票收入,按你们实际做就可以。
2018-11-11 20:54:45

不开票和你亏损有啥关系
你们难道是没有开票的没有确认收入吗
2020-06-19 17:11:40

你之前做无票收入吗,没有做去年账上有风险,你这个需要更正去年增值税申报表才可以,企业所得税,这个还没有做,反结账做12月账上,看你们税局年报和季报是不是可以不一样,不行,还需要更正之前4申报,
2020-04-24 16:51:35

你好 可以弥补前5年的亏损 开票确认收入 不用开收据 有银行回单就可以了
2019-04-15 15:33:18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平销返利由商业企业在账务进行上处理,不需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03-01 1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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