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请问老师,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收款凭证,是不是开张收据就行?起征点怎么掌握?
流云
于2018-10-25 18:21 发布 3865次浏览
- 送心意
徐阿富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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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收据,起征点是300--500内,但是你要注意,是销售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
2018-10-25 18:23:34

同学你好
这个说的是零星支出
是小摊贩收的钱
2022-03-17 14:45:55

您好,上述所说收款凭证可以是收据。
在小摊贩那里采购东西,收据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主要信息即可。图片供参考。
2020-06-23 13:40:35

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018-11-21 13:58:31

学员你好,
目前未有文件说明无效,建议询问当地税务局是否认可。
2019-07-24 16: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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