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2017年接受过来自印度的订单,按订单数量进行了备货。后来,订单尚未完成全部出口就被取消了,经过与客户协商,客户同意对未出口部分的订单数量对我们进行赔偿(因为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目前有两个选择: Ø 将原材料发给客户,按一般贸易出口,但这种情况需要支付海运费用,关税,出口成本较高,而客户并不真的需要这些货物,因为需求已经不存在了Ø 请客户将商定的款项直接汇款支付给我们。 倾向于第二种方案,但不太清楚针对这种方案,我们和客户间需要签订什么内容的协议?因为不存在货物出口,所以不能使用一般贸易的方式在海关进行申报,那么应该申报哪种贸易呢?
ajgojgpa
于2018-10-16 14:14 发布 69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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