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8-10-15 15: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陌生人???? 追问

2018-10-15 15:33

没有金额限制吗

maize老师 解答

2018-10-15 15:38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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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018-10-15 15:27:03
你好,嗯额有的呢,有这个说法
2019-06-27 15:24:50
您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2019-06-28 10:04:49
你好,是500元,总局公告2018年28号文件
2019-10-21 15:22:25
<p>您好!</p><pre id="best-content-940890130" accuse="aContent" class="best-text mb-10" style="padding: 0px; font-family: arial, 'courier new', courier, 宋体, monospace, 'Microsoft YaHei';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4px; white-space: pre-wrap;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一般需要拆迁补偿协议,当地政府的拆迁批复,被拆迁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收款收据。</pre><p><br/></p>
2016-07-28 16: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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