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原材料用于建造不动产,为什么会有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啊?

梦想成真
于2018-09-21 08:34 发布 42444次浏览

- 送心意
老刘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9-21 08: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分期抵扣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不动产在建工程耗用的金额比较大,分两年抵扣,可以相对保证税款的均衡。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梦想成真 追问
2018-09-21 08:43
老刘 解答
2018-09-21 08:45
梦想成真 追问
2018-09-21 09:10
老刘 解答
2018-09-21 09:37
梦想成真 追问
2018-09-21 10:11
老刘 解答
2018-09-21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