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签订运输合同时候,是商谈的含税价格,约定提供11%税率的税票,现改革后,对方说无法提供11%税票,应以未税金额➕10%税额结算,要求合理吗?

Hilly
于2018-09-07 17:27 发布 931次浏览
- 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9-07 20:26
这个要求比较合理。因为假设之前商谈的含税价格是111万,那么不含税收入是111/1.11=100万。现在按照100万*(1+10%)税率,结算价为110。这样的话,你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等于税率变动前的收入,没有变化。
但建议对于税率下降造成的111-110=1万元收益,双方可以谈判进行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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