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三个股东,2015年法人将其持有的100%股份,转让给A10%和B10%,AB各占10万股份,以股权激励的方式转让的,A和B没有付款给公司。2018年其中一个股东A,将其原本持有的10%股份10万元,作价7万转让给法人,税务局告诉我们要个人所得税20%请问1.该转出股权的股东已经离职,我们要如何填写申报个税,图中填写是否正确,见图一。2.税务局说如果有对方当时的实缴记录10万元,那么现在就不需要缴纳个税,这个如何解释?有点懵
Sunshine
于2018-08-21 10:48 发布 6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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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 追问
2018-08-21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