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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11:27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三)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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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请问省国税局何时才能将财税(2011)1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转发到市国税,企业希望能在年前尽快操作起来,缓解企业年底资金困境的局面。非常感谢!.
2017-06-29 11:26:51
你好 同学 进入财政局官网找下。
2019-12-20 16:40:07
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法规库和财政部官网可以查
2019-07-22 13:31:31
您好1你可以看看这个 http://www.shui5.cn/article/e4/123512.html
2018-12-27 13:54:45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78208/content.html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2018-11-19 15: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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