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6-05-16 21:13

朋友您好,感谢您的信任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5-16 21:32

朋友您好,1. 定期定额阶段取得的合规物业费发票,转查账征收后可以正常入账,发票抬头、业务用途真实匹配经营即可,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跨年费用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直接列支当期费用。

2. 个体户经营歌厅属于娱乐服务类目,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遵照财税〔2016〕60号、财税〔2016〕25号文件执行,按照含税营业收入3%计征;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可免征,现行通用政策可享受应缴费额50%减征优惠。

3. 个体户开票预留银行账户,仅允许填写经营者本人名下银行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严禁使用门店管理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个人账户,极易出现票款不一致,引发涉税核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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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03-13 17:56:01
你好,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免征
2019-06-13 16:29:19
 你好 ;     你上期是否有欠缴金额 ; 有的时候这个申报表  系统会  读取数据;  你要核对下是否是实际的 ; 如果不一致的; 找税务局给你后台处理申报表 ;你再报哈   
2022-06-22 16:57:34
你好!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是月销售额2万季度是6万不是30万,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归属地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04-14 22:08:03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021-08-24 11: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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