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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材
于2026-01-24 22:14 发布 5次浏览
董孝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6-01-24 22:15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1-24 22:21
您好,1. 资金性质:该100万元是自然人股东对乙公司的借款,非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也非乙公司增资款。 2.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0000 3. 税务风险:若股东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乙公司生产经营,按财税〔2003〕158号文视同分红,股东需缴个税:1000000×20%=200000元,另加滞纳金及罚款。 4. 甲公司处理:该100万元是应付自然人股东的分红,甲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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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孝彬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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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1-24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