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5-10-05 10:38

母子公司费用分摊建议优先用开票形式,尤其涉及增值税抵扣时,合规性更高;
分割单仅用于母子公司共同接受第三方服务 / 使用资产(如共聘律所、共用场地),且第三方只向一方开全额发票的情况;
分割单税前扣除需附:第三方全额发票复印件、母子公司费用分摊协议、费用分割单、费用实际发生佐证(如服务合同);
你所列的开票分摊账务处理逻辑正确,注意按合规税目开票,且分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西瓜很甜 追问

2025-10-05 11:01

老师,涉及增值税抵扣,这个地方可以讲解一下吗?不是很明白。另外:如果采用分割单形式,是不能进项抵扣吗?

朴老师 解答

2025-10-05 11:04

增值税抵扣遵循 “凭票抵扣” 原则 —— 只有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凭证,如海关缴款书)的一方,才能认证抵扣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比如母子公司共担 100 万服务费(税率 6%,进项税 6 万),若第三方只给母公司开了全额专票:
母公司取得专票后,可抵扣 6 万进项税,相当于少缴 6 万增值税;
若母公司不向子公司开票,直接用分割单让子公司分摊费用,子公司因未取得专票,无法抵扣对应份额的进项税(比如子公司分摊 50 万费用对应的 3 万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所以优先开票,是让子公司也能凭票抵扣自己承担部分的进项税,避免整体税负增加。
采用分割单形式,确实不能进项抵扣:
分割单仅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是增值税认可的 “可抵扣凭证”。即使子公司拿到分割单,也无法凭分割单去认证抵扣进项税,只能用它证明费用真实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减成本。
简单说:分割单管 “所得税扣成本”,专票管 “增值税抵税款”,二者功能不同,分割单不能替代专票用于进项抵扣。

西瓜很甜 追问

2025-10-05 11:11

老师,考虑税负影响,公司都会选择开票。那什么情况下,不能开票,只能选择分割单呢?

朴老师 解答

2025-10-05 11:13

这个分割单一般就只是水电费才需要
其他没有用到的

西瓜很甜 追问

2025-10-05 11:18

如果费用分摊的两个公司,不是母子公司,而是关联方,可以选择开票吗?这种开票方式,对公司之间的关系,会有限制吗?比如非关联方选择开票?

朴老师 解答

2025-10-05 11:19

同学你好
可以正常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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