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A公司、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根据出资合同和丁公司章程的约定,甲公司、A公司、B公司分别持有丁公司55%、25%、20%的表决权资本;丁公司设股东会,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60%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作出,丁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总经理,由职业经理人担任,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决议,主持经营管理工作。不考虑其他因素,对甲公司而言,丁公司是( )。 A.子公司 B.联营企业 C.合营企业 D.共同经营
独特的樱桃
于2025-08-18 12:42 发布 48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5-08-18 12:43
答案:A. 子公司
理由:甲公司持有丁公司 55% 表决权,丁公司决策需 60% 以上表决权通过。甲公司可通过联合其他任一股东(55%+25% 或 55%+20% 均超 60%)主导决策,具备控制权,故丁公司为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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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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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