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和区政府签了协议,写了15W/亩的价格买地建房。算了下,协议价在350W左右 2015年,签订了合同,合同价800W,并同年,支付给土地中心800W, 2016年,公司收到区街道办事处退回的450W. 2021年,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是按350W+契税的金额,作为房产税的基数。 现在,税务局给出了一个培训文件,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与区土地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金额为准。对纳税人收到的各类土地返还款性质的费用,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得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这是不是说,退回的450W,也要缴纳房产税?
牙牙牙
于2025-07-31 16:35 发布 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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