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文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5-07-23 17:12

你好,主要减免残保金

A徐徐 追问

2025-07-23 17:16

超30名员工的情况下,减免残保金?减免全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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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7年残保金缴纳为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7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7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里的全年所申报的员工的工资总和为准。) 假如公司的29名员工,2017年全年所发工资金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里的全年所申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总数为348万元。 在没有聘用残疾人时,29名员的年平均金额=348万元/29人=12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9*1.7%-0)*12=5.916万元。 如果聘用1名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9*1.7%-1)*12=-2.999万元,即为不用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01-03 08:28:10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2019-01-22 12:12:00
您好,(一)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是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同一单位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的,不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只能由单位自行选择是享受增值税优惠还是营业税优惠,并且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既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也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二)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并且在企业当期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作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数,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组成“各项扣除”内容之一,应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有所得,加计扣除数额都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在以后年度依法弥补。与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相比,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门槛要低得多。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均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需事前申请。而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但享受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然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至于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视各地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雇佣残疾人而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随着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所以,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从原则上,应当是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有个别省份明确规定该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5号)规定: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单位,是否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福利企业,文件中并未明确。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的原则,只要符合所说的条件,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应当都可以享受该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而在此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的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方可免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房产税。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出台。如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雇佣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四)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018-03-18 13:51:08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9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9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受残疾人人数或者比例的限制。企业安置一名残疾人,可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应同时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021-12-22 15:37:46
企业招纳残疾人后是否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中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所以只要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就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2 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企业的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中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3 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单位如果多多招纳残疾人,对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也有较大的优惠。 4 残疾人个人在就业创业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第一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019-11-19 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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