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发票开发给了“XX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票的时候合同还没回来,等合同回来发现合同是跟“XX省交通投资集团宜春管理中心信息分中心”签的,就相当于发票开给了这个集团公司,合同是跟公司下面的一个信息中心签的,这样的情况需要什么资料支撑吗?这种 管理信息分中心 是什么组织形式,是不能接受发票吗?
阿宝
于2025-07-17 09:37 发布 33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5-07-17 09:40
需补充集团对信息分中心的授权文件(明确开票主体)或三方协议(说明合同、开票关系),辅以业务凭证支撑。
管理信息分中心通常是集团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可接受发票(独立核算自行入账,非独立核算交集团处理)。
相关问题讨论

是一人有限公司的。
2020-05-31 09:31:07

你好,这个以前是不允许的,现在可以了吗
2019-02-26 11:22:14

你好,名称是不需要变更的,只需要变更股东情况
2018-05-21 10:35:40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不能在投资成立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
2016-10-15 11:32:03

同学你好,是因为有股东退出的原因。
2022-09-12 17:43:50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