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过公司产品的客户我们会给其建立会员档案。若该会员在微信上分享链接,且有人下订单,我们会给该会员奖励积分,积分可以用于抵减下次购买产品的金额。若奖励时积分作为销售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积分抵减时是否可以当做销售折扣,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
咔咔
于2018-06-22 01:40 发布 917次浏览
- 送心意
QQ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6-22 10:01
你好!如果费有发票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费用的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如果费有发票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费用的
2018-06-22 10:01:12

您好,按积分价值冲减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计入递延收益,使用积分时借:递延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
2018-06-22 13:08:43

您好!这个只能按税务局的要求操作,不然扣除不了
2018-09-26 10:12:30

赠送的积分借销售费用贷预收账款
2019-11-21 14:31:58

20×9年度,甲公司销售各类商品共计100000万元,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100000万分,客户使用奖励积分40000万分。20×9年末,甲公司估计20×9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70%使用。本题不考虑增值税以及其他因素。要求:计算2009年因递延收益确认的收入和最后一年的因递延收益确认的收入。
2015-03-19 15: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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