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最后一句话,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
?惜
于2025-04-14 17:25 发布 99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5-04-14 17:27
不能。规定明确指出 “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即企业不能将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成本中摊销或进行税前扣除 。这是为了规范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防止企业不合理列支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