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一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人的持股平台。年初收到投资A公司的分红20万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红。请问1、合伙企业收到A公司20万元,如何做帐? 2、合伙企业申报个税,是按红利所得申报吗?

阿毛????
于2025-04-08 12:28 发布 19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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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5-04-08 12:29
1. 合伙企业收到 A 公司 20 万元的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收到对外投资的分红,会计核算时作为 “投资收益” 进行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0
年末结转时:
借:投资收益 200000
贷:未分配利润 200000
按持股比例分给合伙人时:
借: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实际支付给合伙人的金额)
同时,若需代扣代缴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
借:其他应收款 - 合伙人 (需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 - 应交个人所得税 (需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
2. 合伙企业申报个税的相关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
合伙人是自然人: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红,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 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在次月 15 日前完成申报。例如,若某自然人合伙人应分得的红利为 5 万元,则应代扣代缴的个税为 50000×20% = 10000 元。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红,应将该所得并入本企业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居民企业间分红免税政策(因为不是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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