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汽车销售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5年购进的商品轿车 (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其中一辆车公司要自用,上牌照需要机动车销售发票,所以公司自己给本单位开具了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司的商品车销售给本单位,购进了固定资产,这个环节的税金相互抵消了)。 今年4月份在二手车市场把这辆车销售给了个人,二手车公司以3%征收率减按2%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没给我公司出具完税发票,解释为每月结束后,二手车公司一次性把全月交易的二手车增值税税金汇总向国税局缴纳。请问老师下列问题怎么处理: 1,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按17%还是3%计提?二手车公司已经代扣了税款又不出具发票,怎么走账?再者还有附税根据什么计提? 2,出售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需要填报吗
张加帅有毒
于2018-06-06 11:31 发布 23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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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帅有毒 追问
2018-06-06 11:39
江老师 解答
2018-06-06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