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6-02 10:23

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时,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等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的专票,可以按照10%抵扣进项税额。 
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 
购进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生产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 
     贷:原材料

崔老师 解答

2018-06-02 11:11

1.抱歉,以上回复没考虑5.1号以后税率调整问题。5.1以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从小规模的合作社取得的3%专票,可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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