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和纳税调整财税处理差异?

2018-08-07 14: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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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和纳税调整财税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计税基础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时,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转回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和纳税调整财税处理差异?

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哪些?

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

资产减值损失的规范有两个准则
一个是针对金融资产的一个是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针对金融资产的:这里面分三类,一类是持有至到期投、贷款、应收款项,是按照帐面价值跟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去比较。一类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帐面价值跟公允价值去比较,当公允下降的很快且预期不能回升的时候确认减值,还有一类是存货,是按照帐面价值跟可变现净值去比较的。针对上述固定资产那一类资产的,是将此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跟帐面价值比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而可收回金额是此资产未来现金流现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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