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个月修改了22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并申请了退税, 问
汇算退税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答
有个题是金银首饰在销售时不征收消费税啊,可是这 问
同学,你好 金银首饰在销售时需要征收消费税 答
就是企业取得了一个合同,然后支付了律师咨询费5万 问
(1)公司因签订该客户合同而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18万元属于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将其作为一项资产确认,原因有三:第一,因为如果不取得该合同,就不会发生这笔销售佣金;第二,这笔销售佣金是为签订这项咨询服务合同而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这项合同;第三,这项支出预期能够收回。 (2)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发生的支出5万元、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10000元,投标费1万元不属于增量成本,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为无论是否取得这项咨询服务合同,这些支出都会发生。 答
老师你好,暂估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问
1.暂估成本的会计分录: 当您收到货物但发票尚未到达时,您需要进行暂估入库。但通常不会直接暂估到“主营业务成本”中,而是先暂估到“库存商品”或类似的存货科目中。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0000 同时,如果您在暂估入库的当月已经销售了部分或全部暂估商品,您需要将销售部分从库存商品中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实际销售数量计算) 贷:库存商品 (根据实际销售数量计算) 1.收到发票时的会计分录: 当您收到发票时,需要冲销之前的暂估入库分录,并根据发票金额重新入账。 冲销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0000 根据发票重新入账: 借:库存商品 (根据发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适用) 贷:应付账款-***公司 (发票上的总金额) 1.再次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如果之前已经销售了暂估商品): 如果您在暂估时已经销售了部分或全部商品,并且已经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那么在收到发票并重新入账后,不需要再次结转相同的成本。但如果您在发票到达后继续销售了这些商品,您需要再次从库存商品中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实际销售数量计算) 贷:库存商品 (根据实际销售数量计算) 答
【江苏税务】尊敬的纳税人:您单位系高新技术企业, 问
你们单位有研发 你看下你们符合加计扣除的政策吧。 答
您好,新公司没有员工,只有法人,法人社保没缴纳在这个公司里面,这个公司里面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写
答: 都没有,按这个不需要申报社保,你们不需要做社保处理,
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表里面,上个月的本期工资总额填错了怎么办?
答: 你好,同学。 那交的社保金额 呢,错了没有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咋填
答: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市、区各缴费企业: 本申报表供缴费企业进行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使用,仅针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在职)部分。申报表有一张主表和两张附表,缴费企业在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 1、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1→主表; 2、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2→附表1→主表。 一、主表 1、网上申报时,主表除补充资料外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产生。补充资料由缴费企业如实填写,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2、表中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的各费目数据,分别从附表1的第4列、14列、15列、17列对应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 3、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 4、表中第9列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09年3月集中减征数)。 5、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 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6、企业成功申报本表后,按第11列“应补(退)费额”产生应征数,进入征收流程。 二、附表1 1、附表1为主表的附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1。 2、船舶外包工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2,附表中第4-14列不填,第15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8列取数。 3、第4列“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填列企业在结算费款所属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险种的工资总额应一致。 4、第7列“市内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外或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四费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外参保职工、在市内其它单位参保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5、第8列“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内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6、第9列“外方人员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总额。 7、第10列“参加省级统筹人员工资”是指凭省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参加行业省级统筹的职工的工资总额(未参保险种不得扣减)。 8、第11列“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仅限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的建筑企业填写,仅在计算工伤保险费时,可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总造价×15%×(结算年度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对其它险种不能扣减。 9、第12列“与年累计个人缴费基之和差异调整”用于调整按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最低申报基数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异: ①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公式1); ②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公式2); ③未参保企业“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0; ④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100%。 10、第6、13、14、15、17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11、网上申报时如附表1未成功保存的,则无法打开主表。 三、附表21、附表2仅适用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其他缴费企业不需填报附表2。 2、第4列“所属期销售(营业)收入”应全额填写。 3、第5列“行业工资含量”用以计算最低缴费基数,其中: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不需填,其余险种填0.75%(5%×15%);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工伤保险栏填25%,其余险种填7.5%(25%×30%)。企业在网上申报时第5列由计算机自行产生。 4、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6列;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0。 5、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第4、5、6列不填,第7列取“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可扣减项目金额”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大数填入。 6、第6、8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7、网上申报时,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须先填写并保存附表2,才能自动产生、保存附表1和主表;如因误先填写并保存了附表1,计算机将默认按“工资总额”结算,不能再打开附表2。 其他:1、在年度内如有未申报月份产生欠费额的或者申报不足的,这些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有欠费。须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后(包括职工个人部分 欠费等),才能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2、随本申报表上报的资料包括: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附表1调减项目相关证明。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每年2月1日至每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