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3-23 18:22

您好,合理的,不用分开租金和利息开具发票的。

190892875 追问

2018-03-24 09:42

谢谢老师,发票如下:融资租赁租金是包含了租金与利息,入账时全部入固定资产吗?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3-24 12:03

您好,是的,全部入固定资产,或者参考以下内容处理就行了。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                    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您好,收到a首付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贷:预收账款,80000。贵公司给b公司首付款时,借:预付账款,83000,贷:银行存款,83000。收到b公司跨靠的金融公司给的现金310000,借:现金,310000,贷:预收账款,310000。

190892875 追问

2018-03-25 11:59

老师您好!我还有点疑问向你请教:合同中成本价是1762000元,利息是258683.56元,成本与利息总额就是2020683.56元,首付已付了252494.6元,剩余1768188.96元(成本与利息的费用)分48期付,每期付36837.27元,即发票中对方只开了融资租金项目但已包括了利息与成本价,我入固定资产时应该按成本价入还是按成本与利息的总金额入固定资产?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3-25 13:00

您好,入固定资产时,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合理的,不用分开租金和利息开具发票的。
2018-03-23 18:22:45
学员朋友您好,初到到年末产生了相应的初到年末,产生了相应利息
2023-07-20 11:52:06
不属于,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手续费、汇兑损失等,融资租赁费属于长期待摊费用!
2019-09-17 08:59:14
同学你好 这个看合同上的利息
2021-07-19 13:13:57
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下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采用单一模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对出租人而言,新准则基本延续了现行的会计处理。 新修订的主要内容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承租人需要就支付租赁款的义务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就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扣除租赁激励;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款项。 使用权资产按租赁负债金额进行初始计量,针对租赁预付款、已取得的租赁激励措施、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对复原、搬迁和拆除成本的估计进行调整。 对于租赁负债,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期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增加租赁负债,减少负债以反映已支付的租金;对于使用权资产,按照IAS 16的折旧规定,对相关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某些事项发生时,承租人将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调整使用权资产。 在新租赁准则中,承租人会计处理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并引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概念,针对所有租赁确认资产和负债。 与现行租赁准则不同,新租赁准则对于售后租回交易的判断,起始于资产转让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非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的判断。卖方(承租人)和买方(出租人)使用IFRS 15中对销售的定义来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是否发生了销售。若租赁资产的转移满足IFRS 15中对销售的认定,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将该交易作为一项销售及一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将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入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反之,卖方(承租人)和买方(出租人)双方均将该交易作为融资按照IFRS 9进行会计处理。 新准则为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租赁和租赁资产价值较低的小额资产租赁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简化处理方法,即允许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采用类似于现行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简化处理方法。对于短期租赁,应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做出会计处理选择;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应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做出会计处理选择。 三大影响 在现行租赁准则下,航空公司作为重资产行业之一,常采用经营租赁以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周转率,包括经营租赁飞机、备用发动机、地面支援设备、各类机械、设施及其他设备等。新租赁准则实施后,对承租人会计处理的重大变化预期将对航空公司的财务报表带来较大影响。 其一,简化处理规定可能带来影响。 除了可能存在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的简化处理对于飞机租赁业务相关度不高。飞机租赁不适用低价值租赁的简化处理。同时,由于航空公司租赁飞机都有确定的飞机编号,且外观与内部设施都会统一改装为该航空公司的样式,从业务需求及过往经验上看通常租赁期都会大于5年,因此即使签订12个月以内的租赁合同,也很难从业务实质的角度证明不存在能够合理预见的续期安排。因此,也不太可能适用短期租赁的简化处理。 但对于航空公司租赁的其他资产,如IT设备、办公设备、绿植等满足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的条件时,可以考虑采用简化会计处理规定,以减轻核算成本。 其二,承租人会计处理变化预期带来六方面影响。 一是几乎所有租赁都将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资产和负债将大幅增加。 在新租赁准则下,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租赁的办公设备、绿植等,预计可采用租赁豁免规定,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外,其他几乎所有租赁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将导致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大幅增加。 此外,根据新租赁准则,确认相关退租检修义务时应将这些义务相对应的金额纳入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中,并根据IAS37计提相关退租检修义务负债,这些也将导致航空公司资产和负债规模增加。 二是递延所得税发生较大变动。 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新租赁准则发布后,如果仍然遵循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则原分类为经营租赁的租赁按照现行税法仍然可能被划分为经营租赁。但按照新租赁准则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基础与现行税法下的计税基础不同,将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账面上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对于原分类为融资租赁的租赁,如仍然划分为融资租赁,则税务处理与现行做法类似。 三是前高后低的费用确认模式可能导致初期采用新准则时净资产规模下降。 由于承租人通常采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而对于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要求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租赁负债利息应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对租赁负债余额计算确认,随着租赁期内租金的支付,利息费用不断减少,租赁负债不断减少,因此,初期的利息费用较高,后期较低。利息费用的前高后低趋势与使用权资产的直线折旧法导致利润表中确认的费用通常前高后低,进而导致航空公司初期采用新租赁准则时净资产规模下降。 四是周期性的批量租赁可能会导致利润表发生周期性较大波动。 虽然单个租赁对利润表的影响是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前高后低,但如果不同租赁的发生时间比较平均,所有租赁对利润表的影响加在一起看就可能比较平均。但是,如果航空公司周期性的批量租入大额资产(例如飞机)的话,那么当期的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比率就会发生更大的波动。 五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减少,筹资活动现金流将增加。 现行准则要求航空公司将经营租赁费用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新租赁准则要求除适用豁免规定的短期租赁款、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外,偿还租赁负债的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减少,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增加。 六是关键指标可能产生较大变动。 在长期偿债能力方面,航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杠杆比例将增加,原因在于资产、负债增加,而所有者权益在新租赁准则实施初期将下降。各航空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会不同程度地上升,其上升幅度也与经营租赁资产规模正相关。 在盈利能力方面,航空公司的资产周转率将下降。资产负债表将更多的租赁资产计入总资产中,总资产增加,资产周转率将下降。而使用资本回报率,由于EBIT和金融负债都增加,因此其变动取决于租赁组合的特点。 在短期偿债能力方面,由于流动负债增加,而流动资产不增加,因此航空公司的流动比率将下降。 其三,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变化预期带来两方面影响。 一是售后回租之后形成经营租赁仍然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资产和负债将增加。 二是售后回租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要求确定售后租回交易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如果形成销售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如果不形成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并按照IFRS9对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上述情况可能导致: 是否属于销售,应根据IFRS15有关控制权转移的判断,与之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判断标准不同,可能导致按照现行准则作为经营租赁处理的,在新租赁准则下未必认定为形成销售,反之亦然。 新租赁准则下,按照IFRS9对不形成销售的售后回租进行处理,这与现行准则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递延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不同,应收或应付租赁款将被金融工具准则下的贷款取代。 如何应对新租赁准则施行 要提早准备调整信息系统,满足新准则的要求。 对经营租赁的入表处理,将导致航空公司与租赁业务的系统需要重新调整,其中涉及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现金流量表中经营现金流量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调整,此外,还应考虑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的豁免以及新增的披露内容。系统重新调整涉及项目较多,建议各航空公司提前准备以应对新租赁准则的变化。 需优化租赁安排。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将导致航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杠杆比例上升,影响其财报的不再是租赁交易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而是租赁期的长短、租金安排条款等。如随利率或通货膨胀率提高租金的条款,在现行租赁准则下可能认定为或有租金,在发生时确认损益,而在新租赁准则下,将作为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部分。 要优化融资渠道与融资结构。 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经营租赁不再是一项优化资产和负债结构的有效方式,可考虑其他融资渠道,如贷款,尤其是外币贷款以及海外发债等融资方式,可能成为未来更有效的融资方式。其利息成本往往比租赁低,可能在航空公司调整资产结构,平衡资产、负债规模、利润指标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2019-12-17 09:15:42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