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企业所得税年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 问
同学,你好 嗯嗯,是的 答
老师,标准工资率为什么是这么计算的?实际成本和预 问
您好!能把解析发出来吗?不然老师也不知道是哪里不明白哦 答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A公司有 问
你好, (1)为所有职工提供公寓的会计分录: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公寓租金的总金额。由于有20名生产工人和30名行政、采购、后勤等人员,共50人,每人公寓租金为2000元/月,所以总租金为: 总租金 = 50人 × 2000元/月 = 100000元/月 这个租金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1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0元 当实际支付公寓租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元 (2)发放大礼包作为福利的会计分录: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外购粽子礼盒的总金额和公司自产产品的总金额。 外购粽子礼盒的总金额(价税合计): 总金额 = 50人 × 2盒/人 × 68元/盒 = 6800元 公司自产产品的总金额(不含税售价): 总金额 = 50人 × 2个/人 × 200元/个 = 20000元 对于外购粽子礼盒,由于是外购的,所以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并同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800元 贷:银行存款 6800元 对于公司自产产品,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元(20000元 %2B 20000元 × 13%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元 同时,结转自产产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产品实际成本确定) 贷:库存商品(根据产品实际成本确定) 请注意,上述会计分录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商品”的金额应根据公司自产产品的实际成本来确定,这里未给出具体成本,所以无法给出确切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公司的成本核算方法来确定这些金额。 答
料成本差异那块有点模糊,有没有好点的方法让我记 问
你好! 1.口诀记忆法:可以编一些口诀来帮助记忆。例如,“实际高于预算,成本超支;实际低于预算,成本节约。”这样的口诀简单易懂,容易在脑海中形成深刻的印象。 2.逻辑分析法:理解材料成本差异的逻辑关系。当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时,意味着发生了超支,应将差额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的借方;当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时,意味着节约了成本,应将差额计入贷方。理解这种逻辑关系后,就能更准确地记忆和应用。 答
下列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问
A,B,C 特殊金融工具对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也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选项D错误。 答
交通运输业是否继续享受免增值税
答: 您好 疫情期间减免政策结束了
老师,请问一下交通运输业中的增值税差额计税什么意思?
答: 还有差额计税中收到的进项税发票还能抵扣吗?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老师,你好,你能帮忙提供一下今年关于减免交通运输业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的具体文件吗?谢谢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02-07 税屋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钦光点评: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本公告取消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00万元的金额限制。】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钦光点评: 1、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本公告取消了“允许退换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实行全额增量留底税额退税。原39号公告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本次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原39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本次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可以按月申请;原39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必须以6个月为一个申请周期。】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钦光点评:免征逆行者运输收入的增值税,最大的问题是增值税免征了,其与此相关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免征增值税意味着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对纳税人是个难题,改为“不征收增值税”更合适。 毕竟,“免征增值税”属于“应征而不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不征收增值税”属于非应税收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天壤之别。】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钦光点评:扶持因疫情经营受影响较重的行业,税收政策先行,延长亏损弥补期限,变相减税。】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钦光点评:扶持疫情中服务民生的重点行业及企业。】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