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0-03-30 11:28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不含纳税人父母实际发生的大病医药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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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不含纳税人父母实际发生的大病医药费支出。
2020-03-30 11:28:10
列入医保目录的治疗费用大于15000以上的
2022-03-18 09:59:43
次年汇算清缴扣除 目前父母的不在这个扣除范围之内
2019-04-04 13:30:54
扣除医保报销后超过15000的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
2021-12-19 12:10:10
不是在所在单位办理。 大病医疗的扣除应由自己在次年汇缴时在税务机关办理。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019-12-17 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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