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19-07-24 11:56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借:资金结存
贷:财政补助预算收入
最后年末转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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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11:56:30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10 1141 预付账款   11 1201 存货   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 1301 待摊费用   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7 1501 固定资产   18 1502 累计折旧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601 无形资产   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应付票据   26 2202 应付账款   27 2203 预收账款   28 2204 应付工资   29 2206 应交税金   30 2209 其他应付款   31 2301 预提费用   32 2401 预计负债   33 2501 长期借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35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38 4101 捐赠收入   39 4201 会费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41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43 4601 投资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46 5201 管理费用   47 5301 筹资费用   48 5401 其他费用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收账款”、“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应付账款”、“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用”等科目。但是,   收到的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的账务处理:   (一)以外币购入商品、设备、服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二)以外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获得外币捐赠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三)借入外币借款时,按照借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借入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偿还外币借款时,按照偿还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偿还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   (四)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五、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分别如下:   (一)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的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二)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应当分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盖章退回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五)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九)收到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七、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将不能收回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9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现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九、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是,实际收到在购买时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辅助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当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差额,借记“筹资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照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按照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已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所取得物资应确认的成本,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银行存款等,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七)如果应收票据为带息票据,应当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贴现、背书转让或票据到期时,按照带息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筹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要业务活动,应当向会员、购买单位或接受服务单位等收取的、但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2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等。   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1.购入股票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3.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照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实际收到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上述各项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3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初贷方余额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141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货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货物时,按照应确认所购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退回或补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其预付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预付的款项。   1201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包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外购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   2.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和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   3.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如下:   1.业务活动过程中领用存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出售或捐赠存货,按照确定的出售存货成本,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存货盘亏或者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货实际库存价值。   1202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存货跌价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30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摊销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401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   1.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或者发生减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1)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当期净损益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或分担的份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   (1)期末,按照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股权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短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402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如:   (一)债券投资,下设明细科目:面值、溢价或折价、债券费用、应收利息等;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其他债权投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长期债权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收到的现金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权投资划转为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短期债权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债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价值。   14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长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提取的折旧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发生后续支出时,按照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者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固定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但是,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不计提折旧。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五)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1)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发生应负担的职工工资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工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3)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下:   (1)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1506文物文化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二、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文物文化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各项文物文化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出售文物文化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文物文化资产登记簿和文物文化资产卡片,按文物文化资产类别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   1509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60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应提取的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1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   二、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尚未转出的受托代理资产价值。   二、负债类   21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照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201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付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如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五)如果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在期末或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2202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四)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3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二、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收入时,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照补付或退回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2204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并应当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应付工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期末,应当将本期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如:   1.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当记入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的人员工资,借记“业务活动成本”、“存货——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当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领取的工资余额。   2206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按税收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通过本科目核算。   如果发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多交的税费。   2209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01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401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包括因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转回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25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及其金额。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的借款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502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项长期应付款项,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601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二、受托代理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或者指定的应转交的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4101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受托代理业务而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捐赠收入。   四、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捐赠,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会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会费收入。   三、会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会员收取会费,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会费种类(如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提供服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服务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的提供服务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预收的价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提供服务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政府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商品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三、商品销售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销售商品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按照预收的价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销售退回,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按照应当冲减的商品销售收入,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科目。   如果该项销售发生现金折扣,应当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报告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期间或以前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期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按照应冲减的商品销售收入,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所调整收入属于限定性收入,应当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当一并处理。   (三)现金折扣,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筹资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筹资费用”科目,按照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筹资费用:按照应付的账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贷记“筹资费用”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五)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商品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二、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期末,按照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债权投资。   1.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2.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投资收益,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盘盈的,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其他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四)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情况下应确认的损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的其他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业务活动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四、业务活动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盘亏,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二)对于因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冲减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无形资产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五)发生的应归属于管理费用的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科目。   (六)对于因确认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七)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以满足内部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信息需要。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筹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筹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筹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筹资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筹资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2019-10-04 10:15:58
你好,非盈利性应该是免税的,具体按你税局的规定执行。会计实操视频教程_会计做账_会计真账实操_老会计手把手教做账-会计学堂  https://www.acc5.com/practice/course/cat_84/list-0-0-0000-0/1.html  学习一下这个课件,跟着这个课件做凭证
2022-02-07 10:27:42
你好,同学。 你这是按非营利准则处理。 按正常的收到款项计收入,支付计成本处理的
2020-05-24 12:28:41
你好,同学。 你现在接手你之前的会计,然后延续 他的账务继续 处理就是了的。
2020-05-19 19: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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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2018年为什么没有闲置资金收益呢?一般借款一

    闲置资金收益针对专门借款的

  • 下列土地中,属于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B,C,D 选项A: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不是“法定免缴”。

  • 下列各项中,属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是( 

    A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A 选项A: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老师,请发下企业会计准则、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谢

    您好,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贯彻实施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把握机遇,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小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契机,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第一,认真组织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深入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小企业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第二,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第三,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依法纳税,不断提高企业的对外融资资质和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四,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三、精心部署,切实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配套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管理,主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指导、监督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抓好宣传培训。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通盘考虑,制定具体细致的培训方案,省里要采用“一竿子到底”的方式尽快组织对地、市、县财政部门进行师资培训,县里要采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组织对小企业负责人、小企业会计人员、银行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以及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税务、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第二,做好实施部署。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局等成立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组,对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随时掌握本地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协调。第三,使用财务报表。积极引导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积极探索建立小企业财务报表报备系统和小企业会计数据库,为财政支持小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第四,强化会计服务。积极发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化的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优势,帮助小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第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对小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重点关注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帮助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将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各地实施的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的重要内容和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要把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重点,加大对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普及型培训。第二,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创新小企业财务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机制,帮助小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积极推进、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第一,各地税收征管人员要重视和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努力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恰当地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第二,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第三,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要在其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计征企业所得税。第四,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了解、掌握本辖区中小企业数量、行业分布等基本情况,认真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要抓好小企业年度检验工作,逐步推进、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管理所需的财务报表。在小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时,企业法人要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依法提交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依法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各地银监局应当督促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第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重视和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全面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理解和使用小企业财务报表,进一步提升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第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管控,对会计核算健全、具有良好会计信用的小企业,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在综合考量其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可要求企业提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在贷款存续期间,可要求企业定期提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对于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批其贷款申请时,应当注重财务报表和非财务因素的结合,全面考量企业经营状况,逐步引导该类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第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时调整和完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体系,根据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动态监控,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加强宣传,营造《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加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得《小企业会计准则》深入人心,为下一步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局等,对本地小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加强政策宣传,讲明执行要求,明确执行程序,督促小企业尽早执行。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经验介绍会等形式,采取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向广大小企业宣传《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重大意义和执行要求,积极引导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密切关注对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宣传报道和媒体反映。 五、密切协作,共同服务于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职责和进度安排,扎实有序地推进本意见的实施。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并加强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强化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会〔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 附件: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做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如果差异过大,会增加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的成本。为此,经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就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并结合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对下列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解答如下(下列各项解答仅为就某一交易或事项有关会计处理及其涉及的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说明,不包括除该交易或事项以外的其他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一、问: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2B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及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问: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接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物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三、问: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上述“报告年度”是指上年度。例如,某上市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3年3月25日报出,则这里的报告年度为2002年度,下同;上述“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的下一个年度,如本例中的“本年度”是指2003年度。 因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可能涉及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或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到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1.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根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2.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03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3年2月15日完成。2003年4月5日发生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因该公司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销售退回应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2003年度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但在对外提供2002年度财务报告时,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该部分销售退回应当调整2002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利润等。 四、问: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要求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企业应按当期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与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减去或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之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价值恢复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价值恢复当期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合计数,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转回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确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因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按会计制度规定按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与按照税法规定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其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应比照上述有关提取减值准备后的资产折旧、摊销的方法处理。 (四)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处理 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上述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在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时计入利润总额的损益,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如处置的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应加上(或减去)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的差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如处置的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应加上(或减去)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的差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因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因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纳税调整的部分,以及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等与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的差额,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相关的纳税调整应比照上述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的所得税影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事项,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按上述规定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将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交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五、问: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企业如判断某项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当将其账面价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含按其账面价值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就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别在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含因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由于以前期间计提减值准备及因此而产生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差异),以及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此项损失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导致在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同。 (一)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其纳税调整金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2B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2B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 (二)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当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因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而应转回的相关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 六、问: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产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七、问: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答: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不影响发放当期损益,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不予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即,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按照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一)对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发放当期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扣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后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 (二)对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较大,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的,每个会计期末,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中按税法规定可在当期扣除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八、问:企业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答:企业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在于: 1.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同。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不同。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被投资企业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相应增加本企业的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不增加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存在差异。对于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异,应按本问题解答中有关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纳税调整规定执行。 (二)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1.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应作为时间性差异,企业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摊销期间,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时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金额。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金额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纳税调整金额: 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 (三)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1.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计算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持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对于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进行的摊销,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的摊销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与当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之差作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的所得税影响,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的摊销金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处置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期,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 (1)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当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九、其他有关问题 (一)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企业所涉及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纳税调整;对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企业,在涉及本问题解答中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时,应比照本问题解答的规定办理。 企业对涉及到本问题解答中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本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原则确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需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如果在转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期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的,则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否则,应于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当期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三)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并实施之后,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与本问题解答不一致的,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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