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9-24 20:59

您好,应该根据实际收到的投资款等,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股本(实收资本)。

婕婕 追问

2018-09-24 21:01

老师,但并未收到货币投资,是通过评估净资产得到的数据。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9-24 21:08

您好,应该是这样的吧,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股本, 资本公积。

婕婕 追问

2018-09-24 21:16

好的,谢谢老师!您的意思是我需将帐面上权益冲销掉,然后增加股本和资本公积吧!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9-24 21:25

您好,不客气,是的,应该是这样操作,再注意股本对实收资本的变化,如果金额一样,不须费事,如果股本金额大于实收资本了,注意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婕婕 追问

2018-09-24 21:31

老师,但有个问题因为原先是认缴制,股东并未投那么多钱,虽然执照上是800万,现在股改后净资产1000万,按1比1折股,800万为注册资本,余下为资本公积。这会涉及个税吗?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9-24 21:37

您好,这样的话,个人股东的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按800万元注册资本,与原实缴出资的差额,计算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的。

婕婕 追问

2018-09-24 21:42

这样的话要按20交个税吧,老板肯定不愿交,那我还是暂时不做账务处理吧!谢谢老板啦!老师中秋快乐!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9-24 21:45

您好,是的,不愿意交,那就股改不了的。必须要交的。不客气,中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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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该根据实际收到的投资款等,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股本(实收资本)。
2018-09-24 20:59:47
你好 现在都是认缴制 你们自己想改的话 就去章程里面去约定好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就行了。
2020-01-08 09:23:08
你好 这个实务中 税局可能处理不太相同 基本原则是盈利缴纳个税 不盈利不交 税局文件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这个文件要求看收入和成本是否合理以及核定要求 坐标河北 我们之前税局对这个认缴的是需要缴纳税额才可以办理(印花税业可以),税局有个窗口给做审核(坐标石家庄裕华 大厅叫号那工作人员审核),个税这个一般需要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回去(当然也有的地区可能不看)
2022-06-22 09:32:23
你好,如果是筹建期计入开办费
2017-01-12 09:28:31
精通外帐另发你,告诉邮箱。
2015-03-28 14: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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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这种 有没有相应的这种文件,我想了解一下

    同学你好,具体文件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2B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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