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2024.07.21每日一练

2024-07-20 23:50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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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单选题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初级会计实务》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025年)
《中级经济法》2024.07.21每日一练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 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 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答案及解析】C

(1)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2)选项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3)选项C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视频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