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房产收取预收房款的账务处理

2018-12-22 20:0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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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房产收取预收房款的账务处理,企业一般设置有预收账款科目来反应,具体如何处理,目的就是要让收据的金额不至于重复,出现账目混乱吗,更多资讯详情,请点击阅读。

销售房产收取预收房款的账务处理

销售房产预收房款,由于通过“预收帐款”科目反映,尚未结转经营收入,因此,收据与发票的金额不会重复。预收售房款,开收据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收最后一期房款,开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最后一期房款)

预收帐款(以前预收部分)

贷:经营收入。

销售房产收取预收房款的账务处理

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甲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8日,预售房屋一套,售价100万元,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80万元,该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征收率5%.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预收房款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80

贷:预收账款80

(2)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预缴)2.29

贷:银行存款2.29

该公司预缴的税款2.29万元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纳税申报,营改增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有开具售房发票或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方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所以,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中填报.仅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2行的第1列填写80万元,第2列填写0,第3列填写3%,第4列填写2.29万元,同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对预缴的税款进行台账登记,第4行第2列填写本月发生的应在以后抵减的预缴增值税额.

2.销售房屋

(1)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6月20日交房,同时收取房款的差额2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

预收账款80

贷:主营业务收入95.2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4.76

(2)预缴税款的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假设该公司没有发生其他业务,2016年5月,预缴增值税(简易预缴)借方余额为2.29万元,2016年6月,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方发生额4.76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将以前月度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月应缴的增值税中抵减,从预缴增值税科目转入未缴增值税科目予以抵减.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4.76-2.29=2.47(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29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预缴)2.29

(3)2016年7月缴纳税款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47

贷:银行存款2.47

该公司本月已经向客户交房,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行的第1列填写95.24万元,第2列填写4.76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4行的第1列和第4列各填写2.29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栏目内填写或生成如下数字:第5行95.24万元,第21行4.76万元,第27行和第28行2.29万元,第32行和第34行2.47万元.通过以上处理,应缴增值税的会计明细科目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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