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暂估领用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暂估原材料入库,领用暂估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本月材料暂估: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材料暂估
到了下个月,如果还没确定下来,需要冲回: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材料暂估(红字)
如果发票过来了,按流程记账: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例】购进了一批钢材,但发票未取得。此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当以后拿到发票时又如何处理?
暂估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入库未达账款
拿到发票时,首先冲回已经暂估入库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入库未达账款(红字)
然后,再根据发票金额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材料暂估领用的账务处理其实并不困难,这些都是会计的基础知识,只要你细心阅读上文、认真分析应该就能学会。关注会计学堂,会计财务知识尽在你的掌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