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2023-07-03 19:27 来源:网友分享
165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包括安全原则、合理投资原则、投资组合原则、现金收入管理、现金投资管理和现金管理决策等内容,旨在保证现金安全与有效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果。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包括四个部分,分别为:

一、现金管理原则

该细则旨在为现金管理提供完善的规范,以保证现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并且,确保现金的流动性和有效投资,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现金管理原则包括:

① 安全原则:确保现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② 合理投资原则:选择有利息收入的产品,有效配置资金,尽可能获取高收益。

③ 投资组合原则:建立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满足短期和长期资金应用的要求。

二、现金收入管理

现金收入管理规定了现金的产生、收付和使用等原则,以保证现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并落实财务管理权限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① 产生现金:根据业务活动机制,及时收集发票、收据、票据等,及时收取各项税款、欠款、贷款等。

② 现金收付:分类收付现金,控制现金流量,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付清单,并存放在指定的现金安全柜中进行存放。

③ 使用现金:按照计划和程序,按照规定和要求,有效的使用现金,并且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效的使用现金。

三、现金投资管理

现金投资管理是为了在投资和风险之间取得最有利的效果,包括现金投资的种类、投资时间、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具体内容包括:

① 现金投资种类:根据财务管理所需的资金去合理选择现金的投资类型,分别是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② 投资时间:确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时间,保证投资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③ 投资风险:分析市场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投资安全。

④ 投资收益:合理抉择投资类型,有效配置资金,提升投资收益。

四、现金管理决策

现金管理决策是指对现金的流动情况、管理措施以及预期的结果进行总结评估,以决定最佳的现金管理策略,以满足企业的需要。现金管理决策包括:

① 决策实施:根据实施现金管理策略,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现金管理措施的合理及高效实施,满足企业的现金需求。

② 控制风险:对风险进行监控,通过风险分析,采取主动的应对措施,确保现金管理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③ 提高效率:通过改进现金管理程序和流程,实现提高现金管理的效率。

拓展知识:

现金管理不仅要有一定的管理原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老师,我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的,请问下您那边有吗

    你好! 可以在网上找到的,百度一下吧

  • 老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税务规章吗可是,不是明确说,规章类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吗?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共同颁布的,属于规章。 这个是2009年就颁布的,不适用的

  • 现金管理现行条例有哪些?

    你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1]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1]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2]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2]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月8日删除) [2]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答案吗,学习资料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是税收法规

  • 从哪里可以找到最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您好,你可以尝试在百度里面进行搜索最新版本。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