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的税费及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营业税及附加、消费税等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所有税款的滞纳金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另外,对于这些补计的费用,应该冲减税款所属年度的损益。即应该调整这些补报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损益。
补缴以前年度税费账务如何处理呢?
(1)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的营业税则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2)补缴以前年度企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履行补充申报程序准予税前扣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关于补缴以前年度的税费及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以及补缴以前年度的税费的账务处理,文中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在实际的工作中,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大家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金牌答疑老师,获取优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