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中斜杠的意思
签字盖章中间有斜杠,意思是签字或者盖章都行,两者有一项即可,斜杠的意思就是选择性。
“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两个表述是一个意思吗?
关于合同生效的问题,在我国《合同法》第32条、第44条,分别有表述。在上面两种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签字+盖章“才生效,还是二者择一完成就生效。这个问题相信会让几乎所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傻傻分不清楚。现在通过最高院的两份判决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的区别,一个顿号在法律效力认定上的重要性。同时,当事人也可对合同文书中表述的严谨性窥见一二,一个词语表述不当,甚至一个标点符号使用不同,都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判例1:“签字盖章”≠“签字” “盖章”
案例: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签字、盖章”=“签字” “盖章”
案例: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最高院认为: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判例3:已履行,可生效
案例:肖广学与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关玉婵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6)粤01民终14171号)
广东高院认为:
至于肖广学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案情上并无关联性和相似性。并且,该116号案系未盖章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未盖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并否认合同效力、自始至终拒绝履行合同。而本案中,七喜集团公司虽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公章,但明确表示认可其法定代表人易贤忠签字的效力,并在易贤忠签订协议后接受了肖广学的股权转让款,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进一步认可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肖广学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生效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合同纠纷情况千差万别,广东高院在认定未机械套用最高院判例规则,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做出裁决。这也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签字盖章中斜杠的意思大家都清楚了吧,会计学堂小编最后提醒大家,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协议效力的认可,这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在约定此类生效条件时往往不能理解相关文字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