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俭学收入怎样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免征超值税的。但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则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知道学生勤工俭学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和税率吗?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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