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办理?

2017-04-17 11:2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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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办理?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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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uot;麻烦问一下老师: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调整;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所得税处理;3所得税核定改查账后资产的所得税处理;4独立纳税分支机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如何办理退税&quot;

    1.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调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折旧到期时,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重新计算折旧额。 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所得税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当期可以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应当按照适用的抵扣规定,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再计算所得税。 3. 所得税核定改查账后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账务核定后,认定的资产或者负债应按照认定的原始价值征收所得税,或者根据认定的情况计算账务处理损益所产生的所得税。 4. 独立纳税分支机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独立纳税分支机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是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要求。 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如何办理退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可以申请退税,具体办理程序应当遵循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 拓展知识:通过加计抵扣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减少企业的财务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如果企业想要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政优惠,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营业收入、资产规模等。 应用案例:某工程服务公司为某县政府承担了某项工程服务项目,在服务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扣,此次加计抵扣可以将企业当期的税负减少很多,从而节省企业的财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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