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时怎么操作收款人 复核人 开票人

2020-01-07 15: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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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咨询开发票时怎么操作收款人 复核人 开票人,大概内容如下:自己开出去一张发票,由于发票票面的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对方单位拒收发票,所以自己有可能还得作废重开,他询问我这个到底可不可以是同一人?

开发票时怎么操作收款人 复核人 开票人

先看税法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27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查遍这一条发票开具的规定,我只找到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没有填写开票人发票就属于不合规发票,税前不能扣除,所以财务有权拒收,可是有规定必须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吗?有明确规定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为不同的人员吗?

显然是没有的,有人和说:肯定在某些条款里规定了,我对他说,你没有资格和我讨论这个问题,你如此肯定,你拿出条例来,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我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你管得着吗?

又有人提出来某省地方税务局曾经明文规定,我觉得你又在说谎,还是看看上面的第四条,最后一句: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明确了省以上税务局机关才有这个权利,其他人即使你显得,你也没有这个权利.

再说凡是做过财务的都清楚,在专票认证时有没有因为开票人和复核人一致就认证不通过呢?我想这个单位每一个财务人员心中都应该有数吧?

从会计法角度考虑,有没有这一条规定呢?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新版《会计法》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法是非常考虑业务实质的,有很多企业根本就没有条件设置那么多会计岗位,如果非得按照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设置岗位,那么至少的三个岗位,可是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设置如此多的会计岗位,纯属吃饱了撑的,浪费钱,这也不符合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啊

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如果能提出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不能为同一人的财务人员,那么足以反映出自己不仅仅财务水平低下,同时也折射出经营视野的欠缺.

其实,国家在设置发票的这三个功能,只是从一个简单的原始凭证的角度考虑,很简单企业业务流程或者是平时的财务流程就是这样,有人粘贴原始凭证,有人收款,有人审核,如果你不相信,拿出你单位的费用报销凭证,看看有没有这三个功能?自己反思一下对于日常的费用报销是不是这样一个流程,这只是处于企业内部控制而言

可是难道没有这么明确的分工,企业内控就真的不好吗?我看不见得,有很多企业就是一个会计,一个出纳,也做得很好的,即使这样会导致人家的内控不好,那也是人家的事,即使对方倒闭了,也没用你捐款不是?

所以,结论就是开票人必须填,但是与收款人、复核人到底是怎么样的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要听风就是雨,这不是财务的作风,财务的作风是严谨,而不是猜测和假设.

开发票时怎么操作收款人 复核人 开票人

开票人必须填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都没有找到明确的答案.但: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由此看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如果发票上印有开票人的位置而没有填,这个发票的内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规定,就有不能作为税务凭证的风险.(没有印开票人,比如手撕票,当然就是税务机关的问题了,我们不管).

2.国务院令第587号文第二十二条找到了"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栏目如实开具",那么规定的栏目究竟指代的是哪些栏目?是否包含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呢?

有专家说,不仅要有复核人,复核人与开票人还必须是不同的人.

曾经看到一个网上关于发票相关问题的问答:

问:开发票时,发票内容中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能填写同一个人吗?

答:开票人不能和复核人为同一人,最好是分开.

照我说,这个回答本身就信心不足.既然"不能为同一人",那建议就应该是"必须"分开,怎么又成为了"最好"分开了呢?可见,自己都没有搞清楚.

至于"复核人"呢?

它显然不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内容.进一步讲,开具发票后,要不要复核?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国务院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复核了,貌似也不算违法,因为也没有不准复核的规定.

专票认证不涉及复核人的填写,填不填都能通过.有疑问的只能是查账的稽查.如果哪位税务检查人员提出,发票没有写"复核人",违规!

纳税人最简单的回答就是:"对方说开票后根本就没有复核,自然没有复核人."谁能说这张发票违规?违哪个规?

明明没有复核人,却造假填一个复核人,才是真正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

那么,如果有复核人时,开票人与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呢?

有人斩钉截铁地说,"不行",否则复核就没有意义了.

谁说不能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总比只开票不复核要好一点点吧.这是企业自己的事.

那么,如果没有复核人,或者复核人与开票是同一个人,能不能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内控缺失呢?

显然,谁也不能仅凭发票上的复核问题,就能判定企业内控缺失.开发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复核,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

开发票时怎么操作收款人 复核人 开票人的问题会计学堂小编就不再赘言了,根据发票管理制度上并未明确要求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列明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名称,但建议企业从完善内部管理,避免税收风险角度,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复核、收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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