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毁损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该企业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报废,应根据上述文件提供相关资料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处理
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其他应收款(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以上就是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毁损能否税前扣除,应根据上述文件提供相关资料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得出现半点闪失.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以上就是关于本文的全部内容了,非常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