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与增值税“未分开列明”,应按照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565 000×0.3‰=169.50(元);运输合同以“列明的”不含增值税的运费为计税依据,不包括其他杂费,应纳税额=15 000×0.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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