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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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