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小霞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4-03-21 09:40

你好,张某于2017年4月15日开始在甲公司工作,但直到2018年1月15日甲公司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张某从2017年4月15日开始工作,到2017年5月15日满一个月,但甲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从2017年5月16日开始,甲公司应当每月向张某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2018年1月15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计算张某应得的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

从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4月30日(因为4月15日是张某开始工作的日子,所以4月剩余的天数是16天),这段时间内张某应得二倍工资的天数是16天。
2017年5月整个月,张某应得二倍工资。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15日,张某也应得二倍工资。

由于题目中只询问了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且张某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我们只需计算超出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额外一倍工资。

从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共有8个月零1天(因为5月剩余16天,算作一个月零1天)。

因此,甲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的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为:

3500元/月 × 8个月 + 3500元/月 ÷ 30天 × 16天 = 28000元 + 1866.67元 = 29866.67元。

所以,甲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为298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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